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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TDRA明确了淡化的可能性标准,而且Lanham法第43条第(c)款第(1)项明确规定:“具有显著性(固有的或者通过使用而获得的)的驰
一些相关案例也表明法庭并没有做好适用TDRA的准备。在2007年3月的PetSilk案中,法庭显然意识到应该适用TDRA。但在判定商标是否是驰
本来,国会在TDRA中就这一问题上或可给予更多的关注。但是,TDRA是一个过于仓促的立法。其在国会通过的速度是如此迅速,以至于不少法条
如果将1992年的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相关条款与1995年的联邦反淡化法FTDA与比较,就会发现两者几乎完全相同。而2007年的枟州商
最高法庭的肯尼迪大法官首先肯定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外观进行保护的现状。他指出,联邦立法已经明确规定在关于商业外观侵权的场合,原告
在TDRA之后,美国的淡化保护立法呈现出联邦立法统一,但州法相对混乱的格局。至于普通法的发展,在联邦立法的影响下几乎停滞。据笔者在W
尽管“联想的可能”进入欧共体《指令》文本之中可能只是一个意外———它表明的是最初的比荷卢三国与欧共体其他国家之间在商标侵权判定
南美安第斯组织(AndeanCommunity)安第斯组织成员国包括玻利维亚、智利(1976年退出)、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