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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商标淡化保护,其渊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英国、德国和美国本土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相关案例。尽管在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司法实践
6.IntelCorpInc.v.CPMUnitedKingdomLtd.案,2008年在本案中,英国的上诉法庭希望欧共体法院就淡化问题,尤其是1989年的《
日本的淡化保护中最大的特点是:(1)关于淡化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为了贯彻这样的保护,日本《商标法》对于商标的知名程
商标淡化保护是现代商标功能转变的必然结果。商标从其诞生开始,其功能经历了从最初的来源指示,到质量保证,再到广告或者信息传递功能
5.Adidas‐SalomonAGv.FitnessworldTradingLtd.案,2003年本案中,原告Adidas‐SalomonAG,一个建立在德国的公司,在比荷卢三国
尽管在理论上,商标淡化的对象并未达成共识,是局限在驰名商标上还是“显著性强”的商标上抑或两者兼具一直存在争议。但由于在实践中商标
3.GeneralMotorsCorpv.YplonSA案,1999年尽管本案ECJ回答的主要是关于商标的声誉方面的咨询,ECJ在本案中指出:“《指令》的第5条
TRIPS的第16条是主要的商标保护条款,该条解释了其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的第6条之二的关系。该条表明,TRIPS各成员国在承认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