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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黎公约中多项条款中都包含了可以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Michael Blakeney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判断存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的意义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would result ina likelihood of c
非视觉可感知性商标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通常包括声音、气味、味觉等类型的商标,由于各国的对这些类型商标的做法不同,因而在谈判中产
“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的含义界定“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的含义可以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加以界定。第一,“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的含
(三)第六条之五:“同样”注册的例外1 不符合“同样”注册与保护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第六条之五,已经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商标,本联盟
成员不得因商品或服务性质拒绝注册义务的例外1 对“任何情况下”的理解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
“推定为混淆可能”的含义界定根据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如果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就应“推定已有混淆可能”,对于“推定”
(2)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 2所提及“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可以作为第六条之五A第(1)款的例外,其中包含了允许拒绝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