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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为有效规制和惩罚网络空间中以及现实社会中日益猖獗的商标冒用犯罪,刑法可以作如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刑法频繁的修正和增设新罪名,尤其是对经济类犯罪的刑法干预,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因此,在强调刑罚介入网络空间中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顾问维尔克曼曾对商标这样评价道“在20世纪,商标变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极为复杂的生产机制和商品分配不可替代的服务工具
面对商标在网络中所发生的功能异化,现有的刑事立法应该给予关注。换言之,对法益保护的内容,应当进行规范类的考察,即从刑法理论上乃至刑事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走过了互惠协定、双边条约、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的历史进程。目前,多数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参加知识产权多
对商标冒用行为的异化研究在前文已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论述,并对相关非刑事的法律干预手段及其局限性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在此基础上,笔者认
当商标注册制度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起来之后,商标所有人要在不同国家获得注册保护,就要分别在每个国家都履行一遍注册手续,寻找一次代理人
考察一些国家关于商标冒用行为的刑法惩治规范,不难发现主要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法对商标冒用行为的干预则相对较少,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