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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要求成员禁止以任何方式与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所有行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是相对在某个领域,但是绝对地权利不相容。这一相对的某个领域即是“商业标识”这范围,即便是商标与著作权和
TRIPS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例外情况与保护商标权不同,地理标志的使用更为复杂。商标来源于某个主体(自然人、法人),而地理标志则来源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因涉及权利冲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将“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为构成仿冒的要件。显然,该规定采取的是商
企业名称与商号、字号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在讨论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实际上也包含了商标与商号、字号之间的冲突。企业名称与商标有
我国1982年《商标法》未规定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当时国内法律尚无有关驰名商标保护
(一)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AIPPI)专门讨论过商标法中的混淆认定问题,明确了相关公众的概念、认定混淆的三条原则和具体的认定标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