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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的联邦反淡化法的规定,淡化被定义为“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的削弱和减少”。淡化的具体形式或诉因并未法定化,弱化
一般来说,商标近似的概念主要反映在两个商标的音、形、义中某一因素有一项近似,即可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当然,这是在考虑商品的种类,以及
退化或通用化是商标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形式。与前几种淡化形式最明显的不同是,退化或通用化并不是由他人损害行为而引起,绝大部分驰名商标
在商品或服务类似的认定中,主要有客观标准论和主客观标准论两种,就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来看,两种标准理论均无可厚非,但如果将“混淆的可
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
1927年,英国《哈佛大学评论》发表了斯科特(FankL Schechter)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斯科特成为目前公认的商标淡化理论的创立者。
TRIPS协议是将整个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对待,更加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当然在不违背阻碍推动整个人类科技进步的前提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商标法的诉因是侵害行为,其基础是混淆行为。在后使用者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其他在先使用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引起消费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