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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淡化理论,使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的保护扩展到非同类或类似商品,这实际上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有权通过选定商标,而不必使用就对该商标所拥有
(一)准确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意义首先,有助于进行商标注册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不得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相同或近
自从1947年马萨诸塞州率先制订反淡化法,到1977年,反淡化法对扩大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帮助不是非常明显。其间,只有1963年判决应用了淡化理论
首先是确认类似商品认定标准的途径。确认途径在我国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文件进行的确认,也有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的确认,以及司法机关
弱化是一个逐渐稀释的冲淡的过程。在先商标与商品的唯一联系,由于其他人在其他商品上对该商标的使用,会变得越来越模糊,长此以往,商标的显
TRIPS协议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很抽象,因此,目前世界上各国立法差别很大,学者对这一问题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以为,根据我国具体在商标法司法
要证明淡化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原告的商标具有被淡化的显著特质;其二是原告证明淡化的可能性存在。对于第一个条件,法院要求原告
纵观 TRIPS协议第15条和第16条,即“可保护的客体”和“所授予的权利”,商标的显著性绝对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随着商标使用情况的变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