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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任何法律的设计均有一定的社会目的,通过权利的实现来追求良性的社会效果。商标法的竞争政策目标贯穿于商标立法
在商标法历史上,商标权人的转让权和许可权均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商标功能理论的发展。最开始商标的转让与许可使用都
“当知识财产使用者的利益难以在立法上被反映时,不是期待立法进行更正,而是应当依靠裁判所来确保自由。”司法的任务之一是调和各种相互冲
有形财产的权利边界无需法律特别界定。知识产权由于其固有的无形性特点,其权利的范围与边界需要法律作出界定,具有权利的不确定性。这一点
众所周知,传统商标侵权理论是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从防止消费者混淆的角度来界定和规制商标侵权行为,即禁止他人在与商标杈人相同或类似
立法机关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天然聚集场所,这些集团组织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参与反对某些既定政策,或否定某些政策以阻止总政策的产生。利益集
商标法的演变在价值取向上实际经历着一个从具体公正向抽象公正,再从抽象公正向具体公正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商标司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商标权的扩张体现在主体方面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商标权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向自然人过渡。我国1993年《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