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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仅仅是形式上严格套用商标法相应规则,那么适用法律的结果可能与立法本义相去甚远。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商标法某些条文
一方面,以商标财产权的保护为立法基础的商标法涉及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配置和平衡,商标法背负的竞争政策目标需要在这种利
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以往的立法实践表明,商标权的客体不论是在构成要素上还是对商标标识显著性的深层次要求上,始终呈现出不断扩张的动态
权利救济是司法价值诉求的一个方面,而恢复秩序则是司法价值诉求的更深层次。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在国际上,利益集团对商标国际立法的影响亦十分深远。利益集团对商标国际立法的影响是在商标国际保护中极力主张私权绝对化,主张商标权的无
传统理论认为,“地域性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础,商标权只能根据该国家的制定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商标权只能依据其本国法
商标纠纷中民事责任形式的选择应体现竞争政策目标这里所指的商标纠纷主要是两种:一是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而产生的纠纷,如注册商标与
被动立法是发展中国家商标法偏离竞争政策发展的根本原因竞争政策具有民族性,各国竞争政策总是为其本国利益服务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