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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制度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源泉,不仅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确定商标权内容和范围、解决商标权争议的基本依据。现今商
从美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组成或者体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两部法律规定当中。首先是1995年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通说认为
以出资财产的类型为标准,我国公司法上的出资标的物可以分为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出资分为现物出资与其他相应财产权出资两种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即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获得,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稳定的权利和法律保
实践中,关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中的“不得作
商标出资不能僵硬套用现物出资的适格性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以及《合伙企业法》第17条均对用做出资的知识产权规定了“可
虽然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以来,在商标权的取得原则上一直采用的是注册主义,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忽视甚至否认商标使用在商标权取得中的价
实际上,已有学者探究了立法者的真实初衷,只可惜未展开充分论述,如邓宏光教授指出:“我国这种地名商标的规定,与20世纪80年代人们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