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现有商业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对其销售服务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商标注册行政体系与司法保护体系存在不同,商标注册体系严格依据《分类表》,而
商标性使用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在案件中认定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就尤为重要。我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了商标性使用的
其一,假冒商标。假冒商标是指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同意的条件下,将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
之所以超市、商场等的销售服务在商标注册和司法实践中被区别对待,究其根本其实是对超市、商场等销售服务的性质界定问题。超市、商场等的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在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下,有所差异。但无论在那种理论指导下,都需要界定那些因素会导致商标混淆或者淡化结果的
先用权原则。商标先用权,指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取得,但是在被他人注册取得之前,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且已经在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中产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等于全类保护。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与其商标权人在其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一对应关系。驰名商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恶劣的市场竞争行为,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方式有下面几种。实际损害。在侵